應該是不可以,如果是真的的話建議向律師公會檢舉看看(看是哪個縣市就是哪個律師公會)。
法務部有一個函:「律師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期間,如轉為法務人員,受其他律師委託並經法院許可擔任民事訴訟事件複代理人,或為非訟事件、執行事件及調解事件代理人等部分,因屬該律師得辦理法律事務範疇,故受停止執行職務懲戒處分確定律師,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自不得以律師身分辦理上述法律事務。」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58220
律師被停業就不能辦理律師的業務,如果接你的案子又收費提供意見、出庭,這樣就是辦理律師業務,應該是不行的。也可以先查查看律師查詢系統的「懲戒決議書公開及查詢」看看你找的這個律師是不是真的有被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