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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原屬於強制猥褻罪,後因修法改為強制性交罪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侵害生命、身體、健康 2021-12-25 15:33

甲對15歲的少女A以手指侵入其下體,案經檢察官偵查,原來認為是屬於強制猥褻的範圍,後來因為在偵查中法律對於該行為修法,納入到強制性交罪之範圍,於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想請問法院對甲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若後來審判發甲的行為是A所同意的,又應該為何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