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的效力到哪裡?
這個問題白話來說就是「什麼時候會用到我國刑法來處罰犯罪人」,我國刑法可以大致分成:
這個問題白話來說就是「什麼時候會用到我國刑法來處罰犯罪人」,我國刑法可以大致分成:
地的效力(屬地原則)
如果犯罪發生在所謂「我國領域」,包含領土、領海及領空。以及我國的船艦和飛機,按照國際法的慣例,會認為是領土的延伸,就可以適用我國規定處罰犯罪人[1]。
如果犯罪發生在所謂「我國領域」,包含領土、領海及領空。以及我國的船艦和飛機,按照國際法的慣例,會認為是領土的延伸,就可以適用我國規定處罰犯罪人[1]。
人的效力(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是指犯罪人或受害人是本國人的情況,不論犯罪發生在國內或國外,符合法定要件時就會適用我國刑法[2]。
屬人原則是指犯罪人或受害人是本國人的情況,不論犯罪發生在國內或國外,符合法定要件時就會適用我國刑法[2]。
保護原則與世界法原則
面對某些犯罪,如果受限於屬地原則而無法處罰,將可能影響我國人民權益(保護原則);或者某些犯罪已經嚴重侵害國際上的普遍價值、損害全人類的利益(世界法原則),這時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3]。
面對某些犯罪,如果受限於屬地原則而無法處罰,將可能影響我國人民權益(保護原則);或者某些犯罪已經嚴重侵害國際上的普遍價值、損害全人類的利益(世界法原則),這時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3]。
跨國詐騙集團的審判管轄權限
涉及加重詐欺罪刑責
題目所詢問到的狀況,是典型跨國詐騙集團的情形,因為是結夥3人以上對他人傳達錯誤訊息、騙取財物或利益,而涉及刑法上的加重詐欺罪[4]。
題目所詢問到的狀況,是典型跨國詐騙集團的情形,因為是結夥3人以上對他人傳達錯誤訊息、騙取財物或利益,而涉及刑法上的加重詐欺罪[4]。
加重詐欺罪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
刑法第5條是關於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的規定,針對跨國詐騙集團的行為,也可以依照我國刑法加以處罰,不論犯罪者是我國人或外國人。
當然,實際上可能會有多個國家(含其他犯罪人或被害人國籍國)就這個案件爭取審判管轄的權限,這涉及到各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或引渡條款,暫不贅述。
刑法第5條是關於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的規定,針對跨國詐騙集團的行為,也可以依照我國刑法加以處罰,不論犯罪者是我國人或外國人。
當然,實際上可能會有多個國家(含其他犯罪人或被害人國籍國)就這個案件爭取審判管轄的權限,這涉及到各國之間的司法互助協議或引渡條款,暫不贅述。
延伸閱讀:
吳孟勳(2020),《刑法效力問題(上)──外國人在臺灣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吳孟勳(2020),《刑法效力問題(下)──在外國發生的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6條、第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I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