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發票會同時具有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捐發票是一種一方把財產無償給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贈與契約[1]。這個贈與發票的契約會使某A負擔交付發票的義務,所以是負擔行為。
一般來說,負擔行為就是一種債權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之間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依照這個贈與發票的債權行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是設置發票箱的單位對某A取得交付發票的債權、A負擔交付發票的債務。
捐發票是一種一方把財產無償給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贈與契約[1]。這個贈與發票的契約會使某A負擔交付發票的義務,所以是負擔行為。
一般來說,負擔行為就是一種債權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之間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依照這個贈與發票的債權行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是設置發票箱的單位對某A取得交付發票的債權、A負擔交付發票的債務。
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能讓標的(物或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因為捐贈發票是一種移轉所有權的行為,會讓發票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所以是一種處分行為。
至於處分行為,在我國民法的架構上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兩者是變動的標的不同,前者是物權(例如所有權、地上權等等),後者則是物權以外的財產權(例如債權、著作權)。
處分行為是能讓標的(物或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因為捐贈發票是一種移轉所有權的行為,會讓發票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所以是一種處分行為。
至於處分行為,在我國民法的架構上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兩者是變動的標的不同,前者是物權(例如所有權、地上權等等),後者則是物權以外的財產權(例如債權、著作權)。
註腳
-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