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跟其他食品適用的法律不同
酒類的法律定義是「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1]」,適用的法規為菸酒管理法。
而食品的定義較為廣泛,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2]」,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雖然乍看之下酒類做為飲料也可以供人飲用、符合食品的定義,不過目前酒類並不適用食安法的規定。
酒類的法律定義是「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1]」,適用的法規為菸酒管理法。
而食品的定義較為廣泛,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2]」,法律依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雖然乍看之下酒類做為飲料也可以供人飲用、符合食品的定義,不過目前酒類並不適用食安法的規定。
菸酒管理法與食安法關於標示規定的差異
菸酒管理法的標示規定
菸酒管理法規定,包裝出售的酒類,必須在容器上標示的資訊,例如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進口酒之原產地、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容量、有效期限,以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之類的警語[3],但不包含熱量等營養標示。
雖然目前法律上並未特別要求必須標示熱量,但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網上有公開酒品營養成分標示。同時也有相關倡議認為酒類應比照食安法增訂營養標示的規定[4]。
菸酒管理法規定,包裝出售的酒類,必須在容器上標示的資訊,例如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進口酒之原產地、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容量、有效期限,以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之類的警語[3],但不包含熱量等營養標示。
雖然目前法律上並未特別要求必須標示熱量,但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網上有公開酒品營養成分標示。同時也有相關倡議認為酒類應比照食安法增訂營養標示的規定[4]。
食安法的標示規定
針對包裝食品的部分,如問題所詢的包裝洋芋片或是巧克力棒,依食安法與補充的遵行事項規定,需有營養標示,例如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含量等等[5]。所以是看得到熱量標示的。
針對包裝食品的部分,如問題所詢的包裝洋芋片或是巧克力棒,依食安法與補充的遵行事項規定,需有營養標示,例如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含量等等[5]。所以是看得到熱量標示的。
註腳
- 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 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項:「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 關鍵評論網(2015),《國外廠商清楚標示,進口後卻用「中文貼紙遮住」...市售調酒逾9成未標熱量》。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第3項:「
I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八、營養標示。……
III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3點第1項:「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提供以下文字記載或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
(三)「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每100公克(或毫升)」或「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四)熱量。
(五)蛋白質含量。
(六)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含量。
(七)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八)鈉含量。
(九)符合第二點營養宣稱定義之營養素含量;出現於「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之宣稱營養素含量;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