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1-25

推廣詐騙平台也算詐欺嗎?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詐欺 2022-01-01 20:45

在fb.line等平台推廣詐騙平台(例如:打字小幫手)也算詐欺嗎?如果不是的話,是什麼罪?


以下僅就加入詐騙集團,參與分工的部分可能涉及到的刑責加以說明:

加重詐欺罪
刑法上針對詐欺罪有特殊的規定,如果聚集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則可能面臨1年到7年有期徒刑,以及可能被併科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的罰金[1]。如果加入詐騙集團之後,被分配到的工作是到處張貼詐騙訊息,當有人上鉤被騙時再轉給負責行騙的「同事」繼續傳達錯誤訊息、詐騙他人財物,或者吸收車手,那就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加重詐欺罪。
組織犯罪條例
詐騙集團是以共同對他人行騙、行使詐術,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組織結構清楚明確的組織,屬於法律上所說的「犯罪組織[2]」。
如果明知道自己加入詐騙集團,而負責在Facebook、Line,或者IG、Twitter,甚至是各大網站論壇的留言區張貼詐騙訊息,其實也是參與詐騙集團的運作,而會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面臨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還可能被併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金。
即使進入犯罪組織後,沒有實質進行犯罪行為,而是作一些週邊的記帳、採購工作,按照我國實務見解,也有極高可能被判定成參與犯罪組織罪[4]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4.   司法院釋字第556號解釋:「……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再所謂組織犯罪,本屬刑法上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成員是否構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及成立要件之審查,原不以組織成員個人各別之行為,均已成立其他犯罪為必要,而應就集團成員個別與集體行為間之關係,予以綜合觀察;縱然成員之各別行為,未構成其他罪名,或各成員就某一各別活動並未全程參與,或雖有參加某特定活動,卻非全部活動每役必與,然依整體觀察,既已參與即構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分別依發起、操縱、指揮、參與等不同行為之性質與組織內之地位予以論處;尤以愈龐大、愈複雜之組織,其個別成員相對於組織,益形渺小,是個別成員未能參與組織犯罪之每一個犯罪活動之情形,相對增加,是從犯罪之縱斷面予以分析,其組織之全體成員,應就該組織所為之一切非法作為,依共同正犯之法理,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