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勞工(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9-1條規定,失業給付眷屬加給的範圍,指受勞工(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完整資訊及申請所需文件,建議可以向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洽詢。
失業給付是被資遣的員工享有的法律保障,請問如果是一年定期契約,契約到期後自動終止勞動關係,那麼員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嗎?如果只有3個月的定期契約呢?
另外看到勞動部新聞提到新規定「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失業給付及職訓津貼眷屬加給範圍。」
如果不是父母,而是我照顧的其他長輩(祖父母、單身年邁叔叔)就不算在內嗎?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7512/post
你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