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1],房東要改建房屋(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可以主張終止租約,相關注意事項如下面說明。
房東要提前3個月,用書面方式通知房客
法條規定要提前3個月通知,讓房客有時間另外找房子。房東必須用書面通知,如果只有口頭告知是不算的。
法條規定要提前3個月通知,讓房客有時間另外找房子。房東必須用書面通知,如果只有口頭告知是不算的。
房東必須檢附改建的相關證明
房東必須檢附相關事證,像是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或是免拆除執照的證明[2];因此房東要真的有執行改建的事實,才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房東必須檢附相關事證,像是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或是免拆除執照的證明[2];因此房東要真的有執行改建的事實,才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房東依法終止租約,不需要補償房客任何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3]有規定,如果房東因為改建房屋(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3]有規定,如果房東因為改建房屋(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註腳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I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II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
二、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 同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