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你目前的說明可由國有財產署進行拍賣沒錯,或債權人也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取得確定判決後幫你把繼承直接辦完。(土地登記規則30條),但是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大於最後拍賣的金額,當初你也有繼承到父的其他遺產,債權人在繼承範圍內還是可以找你要(不過時效可能也過了)。
另外公告現值不等於市價,有抵押權也不代表一定有欠錢,有欠錢也很有可能時效果了抵押權也可以塗銷,建議把細節都弄清楚之後一次處理掉,以本案來說抵押權是有可能已經消滅,可以訴請塗銷。
可參考土地法73-1以及民法880條
土地法73-1
I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II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民法88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