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僱用乙,乙在上班期間因過失擦撞第三人丙之汽車,造成一萬元損害。試問︰ |
丙得否請求乙賠償?
乙侵害丙之財產權,並造成損害1萬元,乙具備過失,無阻卻違法事由,丙得對乙請求賠償1萬元(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
乙侵害丙之財產權,並造成損害1萬元,乙具備過失,無阻卻違法事由,丙得對乙請求賠償1萬元(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
丙得否請求甲賠償?
乙是甲的員工,在上班期間對於丙產生權利侵害,甲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2])。丙得對甲請求賠償1萬元。
乙是甲的員工,在上班期間對於丙產生權利侵害,甲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2])。丙得對甲請求賠償1萬元。
丙又可向乙求償,又可向甲求償,那丙可求償2萬嗎?
甲、乙成立連帶債務關係,指得是甲與乙對於丙而言,應共同負擔1萬元額度內的賠償。至於,丙到底要如何分配這1萬元的請求(例如,對甲請求3千、乙請求7千,抑或對甲請求0元、對乙請求1萬元),都是丙的權利(民法第273條[3])。
甲、乙成立連帶債務關係,指得是甲與乙對於丙而言,應共同負擔1萬元額度內的賠償。至於,丙到底要如何分配這1萬元的請求(例如,對甲請求3千、乙請求7千,抑或對甲請求0元、對乙請求1萬元),都是丙的權利(民法第273條[3])。
甲全額賠償後,得否向乙全額求償?
依照實務見解,甲雖然受到被害人丙請求全額賠償1萬元,但甲得對受僱人乙求償1萬元,由乙負擔最終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3項[4])。
依照部份學說見解,認為甲僅得請求一半,即5千元,因為甲也有錯(沒有管好員工、對於員工進行教育訓練),因此甲、乙都有犯錯的情況下,應平均分擔,故甲僅得向乙求償5千元(民法第280條[5])。
乙全額賠償後,得否向甲部份求償?
依照實務見解,乙應負擔最終賠償責任,故乙不得對甲進行求償。
依照部份學說見解,乙則可對甲請求負擔一半,即5千元。
註腳
- 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88條︰「(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 民法第188條︰「(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