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茲就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請參考勞動部105年2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
多數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下,不得自由支配利用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請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的解釋,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即特別休假必須勞工出於自己的意願請假,雇主不能限制僅得排定於特定期日。
本件醫院請護理師在家待命,仍因受制於需要隨時注意電話,並確保院方因故有人力運用需求時,於指定時間內回到工作場所繼續提供勞務,因此應屬於護理師不得自由運用的工作時間,且院方也不得違反勞工的意願強迫自己請假或補休,否則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疑慮,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
為釐清爭議,建議你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檢舉或申請調解等,相關文章請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了解相關救濟管道,以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