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常見法定留職事由有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育嬰。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普通傷病假期滿。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日數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
兵役法第44條第1款:服兵役期間。
其他非法定事由,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同時上述約定條件屬人事管理權的一部分,雇主「有准駁權」;如本案確有陪伴或照顧需求,亦可以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特別休假等等,並得妥善運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構相關長期照護及陪病等資源,兼顧你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