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本案如屬於雇主「強制」要求,勞工應該在表定正常工作時間前到勤,並且提供勞務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與公務相關連性庶務,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
相關案例,例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1)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6)勞動字第 5658 號函: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本案相關內容,可以參考問答公司8點上班 長官卻要我們每天7:55到公司開會 請問是否有違法的回覆說明。
個案情形事涉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有疑義,敬請仍宜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