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與雇主約定結清舊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
接續上述說明,結清標準不可以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個案情形事涉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有疑義,敬請仍宜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