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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漫畫家離世,出版社停業﹒書籍絕版停售,我該怎麼做才能翻印


漫畫家離世2年,出版社停業﹒書籍絕版停售(無法購買)
有一本書籍,內容很適合給道壇善信初入門去了解﹒.如果翻印出來,免費派發給善信,這樣算侵權嗎?


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如標示姓名、禁止他人不當修改的權利)與著作財產權(做具體利用的權利)。問題中的翻印是關於實際利用的問題,僅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議。

作者過世後50年內,著作財產權仍存在
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財產權人還活著、創作出著作時起,會保護直到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50年[1]。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超過50年,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public 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謊稱該作品是自己獨創)的情況下自由利用[2]
著作財產權可以被繼承
著作財產權本身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原作者並沒有另外把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在他死亡之後,著作財產權可被繼承。例如原作者A寫出作品後死亡,則其子女a可繼承作品著作權,但a繼承後經過50年後,該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滿,a就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
所以如問題所詢,翻印書籍並派發給善信,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散布」行為,是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3]。如果該位漫畫家的著作財產權是由其繼承人繼承,就可以嘗試向其繼承人取得授權。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在作者死亡後,其作品是否可以被翻拍成電視劇?翻拍人是否會有相關法律責任?》。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2項:「
    I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II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2.   智慧財產局(2019),《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故所詢之廟宇、民宅或彩繪圖案等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如已屆滿,則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3.   著作權法第3條第5、1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