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由於死亡是婚姻解消態樣之一,因此於奶奶過世後,爺爺可以依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向他方就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之半數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完後才會進入遺產分配程序。
在此,爺爺與其三位子女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第1138條),因此按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四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為遺產總額之四分之一。
奶奶過世, 留有兩間房子, 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 爺爺和3位子女該如何分配財產? 爺爺名下沒有不動產, 且財產少於奶奶, 他可行使配偶優先權嗎? 在繼承上應跑的流程會是如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