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構成刑法竊盜罪[1],除了當事人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的想法,同時客觀上也要有「未經對方同意偷拿走」的動作。
如果像提問人說的,這筆錢確實是男友自己請你打開包包拿走的,這時會以為自己是經過同意而有權利拿走錢,不成立竊盜罪。但提告後雙方對於事發經過有爭執,例如到底有沒有同意等,是否成立竊盜罪,仍必須由檢察官或法官來認定。
關於什麼情況下會成立竊盜罪,可以參考:蔡文元(2020),《竊盜罪的介紹》。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