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博弈工作常見的法律風險
洗錢罪[1]、參與犯罪組織[2]
若工作內容涉及金流,例如使用人頭帳戶為賭客儲值、兌現,則不論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可能觸犯洗錢罪;而通常公司內也需要多人分工合作,不會只靠一兩名員工就完成所有賭博相關流程,因此也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若工作內容涉及金流,例如使用人頭帳戶為賭客儲值、兌現,則不論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可能觸犯洗錢罪;而通常公司內也需要多人分工合作,不會只靠一兩名員工就完成所有賭博相關流程,因此也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圖利聚眾賭博罪[3]
若工作地點在國內,則即使是擔任客服、視覺設計、網站維護等,看似與賭博行為無關的基層工作,也很可能負上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同正犯的責任。
若工作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則雖然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4],但仍可能有觸犯當地法律的風險。
若工作地點在國內,則即使是擔任客服、視覺設計、網站維護等,看似與賭博行為無關的基層工作,也很可能負上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同正犯的責任。
若工作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則雖然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4],但仍可能有觸犯當地法律的風險。
求職者的注意事項
由於實務上也不乏到職後的實際工作內容,與面試時約定不同的案例[5],因此除了應徵前要審慎考慮,了解須承受的法律風險外;到職後也仍須持續觀察,隨時提高警覺。相關內容可參考李惠婷(2022),《從事博弈相關工作會有法律風險嗎?是不是不參與賭博就好?》。
註腳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022),《遊戲公司廣告誠徵人才 錄取後卻指派員工從事博弈洗錢水房工作》。也有求職者應徵網路客服,到職後卻被公司要求以假身分在網路上交友,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