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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鄰居噪音

匿名(一般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和鄰居的關係 2022-02-25 15:49

樓上鄰居小孩每天早上6:00-7:00就開始跑跳
晚上從8:00左右就開始一下跑一下跳一下拉椅子﹒屢勸不聽要如何處理﹒直接報警嗎?還是自己採證後報警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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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00:58
請管委會處理,有損害可提訴訟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請管委會出面制止或依規約處理,若屢勸不聽,管委會也可以直接報警[1],由警察機關裁罰[2]

如果已經造成損害,可向法院訴請禁止鄰居繼續製造噪音[3],並請求居住安寧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4]

「噪音」需以客觀標準判斷

需特別提醒提問人的是:雖然這些聲音的確造成困擾,不過到達什麼程度才算嚴重,實務上會以「一般人是否可以容忍」的客觀標準決定,而不是全以當事人的主觀感受為主[5]

畢竟台灣地小人稠,很難期待鄰居間完全不互相影響,若地方習慣上認為這是合理生活起居所難以避免的聲音,則當事人就有容忍的義務[6]

 

延伸閱讀

黃蓮瑛、梁九允(2021),《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洪偉修(2022),《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民事求償篇》。

洪偉修(2021),《噪音Stop!鄰居製造噪音,我該怎麼辦?刑事責任篇》。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噪音管制法第6條
  3.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判決:「『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
  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判決:「兩造為上下層之鄰居,本難期待各自之行為完全寂靜無聲,故彼此日常生活相互影響、聲息相聞實難避免,應互相學習尊重,如產生之聲響會造成鄰居之困擾,應適度調整及因應。惟原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被告得在住處自由從事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應同受保障,倘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要求限縮他人社會活動以符合自己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