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不能於道路及人行道使用,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請民眾留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個人行動器具」係指設計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以下之行動器具,交通局說明除法規已明定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基於個人行動器具皆尚未檢驗,坊間販售之個人行動器具部分有車速過快之情形,考量使用者自身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交通局暫無開放行駛道路及人行道之規劃,仍請民眾勿於道路及人行道使用,違者處1,200~3,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