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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被告延押禁見四個月期滿,法院會如何做處理?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詐欺 2022-03-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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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期限
由於羈押是對尚未受有罪判決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所以會有一定的期限與要件。在偵查中,最長只能羈押4個月(基本上能羈押2個月,再延押1次為期2月)。審判中則視是否涉及到最重本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會有不同的規定,在第一、二審可能被羈押9個月(非重罪)、15個月(重罪),第三審則可能會被羈押5個月。
如果如題所示,是「4個月期滿」,則應該屬於偵查中羈押的情況,則期滿後被告如果沒有被起訴或裁判、又沒有遭再次聲押[1],就會被釋放[2]。但如果已經被起訴,在第一審當中仍可能繼續被羈押。
被羈押時的救濟管道
如被告認為自己不該被羈押,甚至有被羈押禁見的狀況,可以針對羈押或羈押禁見的裁定提出抗告或請求撤銷、變更處分。如果一般民眾不知道具體的作法,如向誰聲請、書狀如何撰寫、如何舉證或請求交保等等,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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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劉立耕(2020),《羈押可以押多久,有沒有期限呢?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
劉立耕(2020),《羈押的救濟方式》。
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2.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