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在2021年2月1日入職簽約到2021年12月31日,在12月底續簽之後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但在2月中時預告資遣,理由是還在試用期但不適任,故解聘,但資遣費只給今年的工作天計算,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