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上沒有所謂「民事強制罪」的規定,提問的意思不明。
2.在高速公路上互相逼車,雙方都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公共危險罪。但是需要查明具體事實(例如勘驗行車紀錄器)才可以作正確的判斷。
3.單純提告別人涉嫌犯罪,和恐嚇罪的要件未必符合。
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