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提問內容,該案純屬刑事訴訟案件,並未提起單獨或附帶的民事訴訟,所以只有刑事上訴的問題。如果檢察官和賴男都不上訴,地院判決便告確定。如果被害人因爲不滿賠償數額而覺得地院判輕,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但是被害人並非當事人(檢察官才是),無權上訴。假如檢察官提起了上訴,高等法院就要進行審判。普通過失致死案件,只能上訴到高院爲止。
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可上訴。】
(新聞來源:https://m.match.net.tw/mi/news/local/20220329/6467773)
請問該類型的案件,能否針對「刑事」或「民事」其中一方進行上訴?
上訴後高等法院之法官,能否對於「未上訴的刑事或民事」的部分進行更審?
又假設檢察官針對「刑事」部分上訴,若家屬「民事」部分也要上訴,兩者訴訟程序要怎麼協調/進行?
請問該類型的案件,「刑事」與「民事」兩者是否各有【審級限制(如只能上訴至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