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合夥設立登記有限公司,
因為成立前剛好共同合作專案,
其專案收入就直接用來設立公司
所以沒有出資的問題,
現在A君要退出,
清算完淨利打算除以4份平分,
但另有資產折舊的部分清算後約殘值20萬,
請問要如何付給A君?
1.假設淨利100萬除以4人之後每人有25萬,
要付給A君25萬(淨利)+5萬(折舊部分)=共30萬嗎?
此筆5萬(折舊部分)是由其他3位股東的淨利所分付出的嗎?
其他3位股東共75萬-5萬(給A君的折舊)﹒.﹒.是嗎?
2.另外,這些折舊是利潤所購買,都已全額付清,
折舊後付給A君應得的部分,
是不是等於其他3人買下???
這樣是再買一次的意思嗎??
折舊後的費用該如何付給A君呢??
請專家前輩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