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1條第3項雖然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但是參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164號判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脱離家庭的意思,並且移置在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能成罪。按照提問者所引孩子在警察詢問時的回答,她只是和網友約會而已,似乎沒有離家的意念,而且隨時可以和網友話別回家,何況網友也會送她回家。如果孩子的證詞屬實,網友就不會構成略誘罪。
誠心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孩子(未滿14歲,沒有手機)和網友(已滿20歲,有帶手機)相約在家門口,然後和網友一起離家不知去向,後來才透過管道找到小孩。
《失蹤時間約五小時》中間過程:
小孩離家後3個小時有去警局報失蹤,報失蹤後大約過2個小時才透過小孩學校的同學問到她可能去的地方。當時完全不知道小孩跟網友有約,也不知道是誰帶小孩離家,失蹤時間內完全沒有任何關於小孩的消息,小孩也完全沒有聯繫家裡(小孩都知道家裡人的手機號碼),直到去同學說他可能出現的地方,才找到小孩,到警局詢問才確定是網友帶小孩一起離開。請問家長可以提告帶走小孩的網友「略誘罪」嗎?請問勝訴的機率大嗎?
當時在警局:
警察詢問孩子:「今天有要回家嗎?」孩子回答:「有。」
警察問:「網友有叫你不要回家嗎?」孩子回答:「沒有。」
警察問:「原本打算什麼時候回家?」孩子回答:「網友說晚上會送我回家。」
我想問的是「略誘罪」成立的要件中是只要有「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就可以成立嗎?還是不到一天,所以不成立?
警察說,因為只有失蹤5個小時,而且他有說會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