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署定期契約。至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的定義,請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38324 號函說明,假設先不討論本案定期契約的合法性,定期契約「受僱者」於「契約約定期間內」仍有申請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如雇主有不利的處分恐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
附帶說明,假設本案定期契約約定期間屆滿且未續約,因勞工本人並「無受僱事實」,在契約約定時間屆滿後,自當然無請假或留職停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