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提問的內容簡略,故以下法律分析僅供參考:
一、騙取他人個資部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他人之個人資料,不得未有特定目的且為不符合第19條第1項所示方式之使用。若因此所生損害於他人,依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網路詐欺部分: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犯罪型態包括在網路上設立冒他人名義的網站吸引顧客;商家在網路上隨意設立網站,騙取顧客付款,但不出貨;顧客利用信用卡卡號產生器所產生之卡號購買商品等。因此,你在臉書騙取他人的個資並創建虛擬電子支付詐騙受害者支付金錢,這樣的行為似應已構成刑法的詐欺罪。
三、罪數:
因為現在的刑法已採一罪一罰,而且常業犯、連續犯及牽連犯都早已廢除,因此,假設誠如你所言受害者真的多達60人以上,那麼,你可能將獲判60多條以上相關罪責。
四、案件的後續可能發展:
大體上可從刑事與民事兩部分來看:
(一)刑事:
雖然你有認罪,且為初犯,但最好還必須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此方可減輕你的罪責。
(二)民事:
如果,你沒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那麼被害人日後或可能會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管道對你進行求償。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