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法沒有調解程序的規定。如果依照該法第113條或第221條撤回訴訟(這不叫撤銷訴訟)或成立和解,便可根據該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
二、訴訟費用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除裁判費外,還包括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在內。例如證人的日費、實施鑑定的費用等。
從民事訴訟來看
撤銷、和解、調解成立
都可以聲請返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那麼
若以行政訴訟為例
除了撤銷訴訟外
可以聲請和解或調解嗎?
若成立了,是否一樣能返還裁判費?
除了裁判費外,會有其他訴訟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