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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雇主因應值班需求挪移例假日 休息日


原本是一到五上班的正常日班,也是無法申請變形工時的行業,但一個月需要值班一次六日。於是在值班的那周,雇主將我星期天的例假日提前到星期五,星期六設定我為正常上班日,星期天則設定我為休息日(但我還是值班),接到客戶電話就必須出勤,並且認定星期天就是我的休息日,服務客戶出勤再申請加班費。下星期一照常上班。我會有這麼大的疑問是因為我覺得我原本週休二日,竟然只休星期五,但是六日卻要幫公司值班,無法申請一整天的加班費,也無法取得一天補休。


詢問人你好

本案原則性規定如下,謹提供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接續上述說明,參考勞動部常見問答例假及休息日的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
本案如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宜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另行於勞動契約協商並取得合意。
 
個案情形事涉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有疑義,敬請仍宜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