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本案原則性規定如下,謹提供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接續上述說明,參考勞動部常見問答例假及休息日的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
本案如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宜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另行於勞動契約協商並取得合意。
個案情形事涉勞動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有疑義,敬請仍宜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