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你只有車損(財產損害),原則上你只能主張:
汽車維修費
維修期間通勤費
理論上,法院會按照你提供的汽車維修金額及維修期間通勤費用單據,作為賠償金額的依據。至於對方家中是否有長者需照顧,則不會本件賠償金額的考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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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初判對方違規,我方無肇事。
因經多次電話聯繫,對方態度惡劣、說詞反覆,因此我方申請調解。
申請調解後對方多次更改時間,最終初次調解未到場,且電話態度惡劣。
欲走法律程序,不過對方家有身心障礙長輩需照顧,該條件是否影響法院判定結果?
另想請教我方僅有車損,除汽車維修費外,汽車維修期間內之通勤費用、往來前往調解會之時間與薪資犧牲以及精神耗損是否可納入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