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
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
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
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
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
(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
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
就是換律師啦!
(變更訴訟代理人)
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
(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第 74 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看起來應該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