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第一審的官司打到一半才聲請訴訟救助,
行得通嗎?
最近有跟律師提到聲請訴訟救助的問題,律師說訴訟救助一開始就要聲請,官司已經打到一半了,現在去聲請訴訟救助行不通,法院不會准的。
查了一下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照這樣來看
沒有說官司打到一半不能申請啊!?
故想請教一下大家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