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條文說明
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1]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
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1]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
違反效果
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就可能會面臨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就可能會面臨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生效時點
法律要生效,程序上,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再接著總統公布[2]。總統已於11月28日公布[3],並且未明文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4],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也就是2018年11月30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要生效,程序上,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再接著總統公布[2]。總統已於11月28日公布[3],並且未明文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4],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也就是2018年11月30日起發生效力。
註腳
- 一般薪資,除了經常性薪資以外,還包括加班費與非經常性薪資。
經常性薪資的定義,因為就業服務法自己沒有規定,那麼應該要回歸就業服務法自己的普通法,也就是勞動基準法去尋找。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說,必須是雇主制度中,經常性提供給勞工的對價。
而非經常性薪資,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像是紅利、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婚喪喜慶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等項目。 - 參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總統華總1義字第 10700128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4、40、46、54、56、65~68、70 條條文。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