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後,增加學生申訴後,可再申訴的制度。請問此時學生的訴願制度依舊存在嗎?還是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
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了。
依照該法第54條第7項的規定,屬於行政處分性質的懲處,經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作出決定後,這個決定就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