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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修法後學生的再申訴制度

匿名(進階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行政爭訟 2022-05-09 15:03

有關日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後,增加學生申訴後,可再申訴的制度。請問此時學生的訴願制度依舊存在嗎?還是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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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05:33

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了。

依照該法第54條第7項的規定,屬於行政處分性質的懲處,經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作出決定後,這個決定就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5-10 16:10:18
但此法第54條第二項中提到: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内,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是否代表行政訴訟提出前的救濟為 不服提出申訴—再申訴 不服提出申訴—訴願 兩者同時並行呢?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11 01:15:39
按照該法第54條第2項(不是之2)的規定,在形式上雖有訴願,實際上是移給評議委員會處理,立法緣由是因爲訴願案件由地方政府的訴願會管轄,而評議委員會的成員網羅了學者專家,比訴願會成員更加專業。為了不影響行政訴訟管道起見,於是在該條第7項有了評議會決定視同訴願決定的明文規定。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11 01:22:38
另請注意:該法第54條第2項還列有「其他措施或決議」,這些未必都是行政處分,如果誤提訴願,是不受理的,移給評議委員會,該委員會便能處理。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5-11 02:40:16
謝謝您的回覆 我的問題是目前修法後訴願是形式上送往受訴願機關,最終還是送交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因此訴願是形式上存在,透過再申訴制度擴大學生救濟管道。 那學生還是可以提請訴願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11 06:25:40
可以訴願。但是地方政府的訴願委員會要移文給評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會自己不作決定,評議委員會的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殊途同歸。如果不服,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請向教育部法制處洽詢。)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7-22 02:16:58
不好意思借用此問題想進一步了解,申訴與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有何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