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
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
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
一、 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二、 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
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
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
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
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
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
一、 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
二、 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
三、 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新增)
四、 請求損害賠償XXX萬元。(新增)
五、 聲請保全程序定暫時狀態。(新增)
請問這樣算是訴之變更還是追加?
要用什麼書狀?(準備狀、理由補充狀、聲請狀?)
上述訴求的變更、新增,請求權基礎都是基於同樣事實理由
是我後來整理的
一來一往價額差了幾百萬
想趁還來的及趕快提出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