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險?
強制險的全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者,強制車主都必須投保的責任保險。強制險所稱的「汽車」,並不只限於一般的自小客車,也包含機車、電動機車等其他「動力車輛」[1]。
強制險的全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政府為了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者,強制車主都必須投保的責任保險。強制險所稱的「汽車」,並不只限於一般的自小客車,也包含機車、電動機車等其他「動力車輛」[1]。
新法強制微型電動二輪車也須投保強制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就是過去所稱的「電動自行車」,以往是不需要投保強制險的。但2022年5月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將這類車輛納入強制險範圍[2],所以未來新法上路後(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公布),遇到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微型電動二輪車」就是過去所稱的「電動自行車」,以往是不需要投保強制險的。但2022年5月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將這類車輛納入強制險範圍[2],所以未來新法上路後(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公布),遇到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強制險還有「特別補償基金」
我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3],萬一遇到對方肇事逃逸、未經同意使用車輛(例如贓車)、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不論是未依法投保,或是依法無須投保)等,這類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或難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的情況,都可以由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負擔補償責任[4]。
我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3],萬一遇到對方肇事逃逸、未經同意使用車輛(例如贓車)、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不論是未依法投保,或是依法無須投保)等,這類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或難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的情況,都可以由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負擔補償責任[4]。
提問人可就近申請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
依提問人所描述,肇事者已經逃逸無法確認身分,難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這樣的狀況已符合「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要件,您可以就近選擇任一間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給付。
依提問人所描述,肇事者已經逃逸無法確認身分,難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這樣的狀況已符合「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要件,您可以就近選擇任一間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給付。
延伸閱讀
黃蓮瑛、陳聖禪(2022),《車禍後對方肇事逃逸,可以找誰請求強制險給付?》。
註腳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
I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II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III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第4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第1項:「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