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1]。
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2])。
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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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 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至於妨害名譽罪,規定在刑法第2編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中,其中就包括了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