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教育部修正發布自111年2月11日生效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及第4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違法或危險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認為足以妨害學習或妨害教學時,可予暫時保管,等到沒有妨害的顧慮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要負妥善保管責任,不可損壞。由此可知,假如私自丢棄,或許會有賠償責任。不過,教師通常都是基於輔導管教之目的,未必出自惡意。家長不妨考慮師生關係,委婉建議教師往後注意提早通知家長處理,倘若提起民事訴訟,未必適宜。
老師在學生不知道的狀況下私自丟棄個人物品例如:衣服、手機架⋯等物品,並且未告知當事人,請問是否能像老師要求賠償,畢竟丟掉的金額數目並不小,想尋求協助!
依照教育部修正發布自111年2月11日生效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及第4項規定,教師發現學生攜帶違法或危險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認為足以妨害學習或妨害教學時,可予暫時保管,等到沒有妨害的顧慮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要負妥善保管責任,不可損壞。由此可知,假如私自丢棄,或許會有賠償責任。不過,教師通常都是基於輔導管教之目的,未必出自惡意。家長不妨考慮師生關係,委婉建議教師往後注意提早通知家長處理,倘若提起民事訴訟,未必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