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
A女與B男(美裔台灣人/雙重國籍)交往期間懷孕(未婚)。B男大部分時間居住在美國。小孩跟A女姓。
假設下面兩種情況:
1. A女後來與C男結婚,C男也認養小孩了。B男可以爭奪撫養權、監護權與探視權嗎?
2. B男沒有申請生父認領的情況下,A女帶小孩移民出國。B男依然可以在A女與小孩不在台灣的期間做「生父認領」與爭奪爭奪撫養權、監護權與探視權嗎?
B男於A女生產時有來台灣陪伴,但也提出要做親子鑒定被A女否決。後來B男也有負擔極少部分小孩的費用。現在B男希望把小孩帶回美國,所以想爭取監護權。B男有酗酒與酒品不好的言行但A女沒有辦法提出證據因為並沒有同住一起。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