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律分析僅供參考:
我建議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告刑法詐欺取財罪: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進而使人交付財物,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定有明文。所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是指利用非法行為而取得財物,至於所謂的詐術是指利用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
二、由您所提的案例來看,2021/08/14對方跟您說做28天法事要價共新台幣168,000元,2021/08/23又告知您說32天就會復合了成功,﹒.﹒.,以上的情況如果屬實,便已使您陷於錯誤信真有靈驗法術這一件事,而最後您也總共交付了21萬元,但事實都並沒有任何改變,以上有可能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三、希望您都有保留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一併都交給檢察官調查與斟酌,在實務上有法院判處詐欺罪成立的類似相關案例,供您參考如下: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309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14503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