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結:
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
依第466條:
(1)所受利益逾100萬
(2)通常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依第436-2條:
簡易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總結:
這邊想請教的是,依上面結論來看
是不是只要上訴所受利益逾100萬
不管是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是說一定要在第二審的時候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