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有人申請設立工廠而被引用該項公告不獲准許時,可以按照行政救濟程序提出爭執,如果敗訴確定,才可以聲請憲法審查。立委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不符,自應不予受理。
林岱樺等34名藍綠立法委員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經濟部去年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影響逾千家工廠不得申請納管,違背原先立法本意,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連署提憲法訴訟。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林岱樺指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變成「原則上不納管,並由農委會可任意劃定農產業群聚」的模式,也就是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為農產業群聚,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街侵害立法權核心,推翻工輔法「擴大納管、予以輔導」的原則,嚴重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經濟部的公告】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所為,【性質不是屬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不是立委聲請憲法審查的客體,不合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要件,應不受理。
(摘自聯合新聞網: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7321/6421047 )
請問經濟部公告的性質是什麼?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有無其他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