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關於你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如果將員工調到其他工作地點,雇主應該給的必要協助包含哪些?》、《目前調動支援的工作地點離居住地40公里以上》問答的說明。
亦即,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固然有對勞工行使調職的權限,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不可以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
雇主調職權限的行使,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作不利的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的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此外,參考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的看法,上述問答提到的判斷標準,應該要從目前調職在你擔任的業務上有沒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時你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程度來綜合考量,包含就就個別家庭的日常生活通常在某程度受有不利益(例如:通勤時間稍有變動),但如果不利益如是一般人都能夠接受或是可以理解未逾可忍受的程度範圍內,則雇主便沒有權利濫用,本次調動屬於合法調動。
針對本件調動如有疑慮,建議可以與公司主管協調、向所屬工會或所轄勞動主管機關反映。
如果在協調期間或是公司人事命令尚未更動前,參考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的看法,提醒你仍然應該要正常出勤,切勿無故缺勤或未到班,避免產生「曠職」問題,衍生可能被終止勞動契約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