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有先進針對這個問題作討論,由於若以消費者/書籍擁有者的角度來說,針對書籍的修復、轉賣等問題,尚可能進一步涉及到著作與著作物的差異,以及所謂「權利耗盡」的概念,所以筆者想從不同角度分析此問題。以下答案僅供提問人參考:
著作、著作物與權利耗盡
首先,「著作」指的是人類的精神活動成果,但有時著作必須附著在具體有形的東西上,這些東西就會稱為「著作物」。例如托爾金寫出《魔戒》,其中的故事情節、對白的鋪排組合,就會是托爾金的語文著作,而《魔戒》必須要印刷成書,才能夠表達出它的內容,這些被印成成千上萬冊的書就是「著作物」。
書籍的著作權人可以散布(例如把書賣出去)他的著作,但只要消費者購買了該本書,因為著作權人已經藉由賣書的行為獲得利益,就不能再限制該消費者另外賣、租、借給別人[1],這在理論上稱為「權利耗盡原則」。不過,著作權人可以限制消費者未經授權、另外把書印出來賣的重製行為。
首先,「著作」指的是人類的精神活動成果,但有時著作必須附著在具體有形的東西上,這些東西就會稱為「著作物」。例如托爾金寫出《魔戒》,其中的故事情節、對白的鋪排組合,就會是托爾金的語文著作,而《魔戒》必須要印刷成書,才能夠表達出它的內容,這些被印成成千上萬冊的書就是「著作物」。
書籍的著作權人可以散布(例如把書賣出去)他的著作,但只要消費者購買了該本書,因為著作權人已經藉由賣書的行為獲得利益,就不能再限制該消費者另外賣、租、借給別人[1],這在理論上稱為「權利耗盡原則」。不過,著作權人可以限制消費者未經授權、另外把書印出來賣的重製行為。
對書籍的修復或改裝
如果並非書籍的撰寫、著作者,而只是單純以讀者身分,透過購物等方式取得特定一本書的所有權,就不會享有對這本書的著作權,而只是取得「著作物」的所有權。所以對這本書的本體作任何的調整、修復,都跟原著作權人的權利無關。
假設書頁泛黃、沾到髒污,透過修復技術讓它亮麗如新,這是「書籍本身」所有權人的權利,不影響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而書封若因為年代久遠而破損,在保留內頁的情況下,所有權人可以重新再換書封,也不影響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修復後的書,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說因為權利已經耗盡,該本書籍的所有人可以另外轉送或轉賣。
如果並非書籍的撰寫、著作者,而只是單純以讀者身分,透過購物等方式取得特定一本書的所有權,就不會享有對這本書的著作權,而只是取得「著作物」的所有權。所以對這本書的本體作任何的調整、修復,都跟原著作權人的權利無關。
假設書頁泛黃、沾到髒污,透過修復技術讓它亮麗如新,這是「書籍本身」所有權人的權利,不影響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而書封若因為年代久遠而破損,在保留內頁的情況下,所有權人可以重新再換書封,也不影響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修復後的書,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說因為權利已經耗盡,該本書籍的所有人可以另外轉送或轉賣。
涉及著作權的可能形式
如果是針對書的內容,以手抄、打字、掃描、影印等方式,重現在其他載體上,就會是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必須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更甚者,重現書的內容之後另外出售牟利,可能會有擅自散布的問題,而須承擔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而重製書的封面,也可能因為封面具有美術著作,而同樣會有上述的著作權問題,所以擁有特定一本書,就只能對它行使所有權,包含修復、焚毀、轉賣,但不能針對著作(書的內容、封面設計)加以重製或散布,否則將會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如果是針對書的內容,以手抄、打字、掃描、影印等方式,重現在其他載體上,就會是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必須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更甚者,重現書的內容之後另外出售牟利,可能會有擅自散布的問題,而須承擔相應的民、刑事責任。
而重製書的封面,也可能因為封面具有美術著作,而同樣會有上述的著作權問題,所以擁有特定一本書,就只能對它行使所有權,包含修復、焚毀、轉賣,但不能針對著作(書的內容、封面設計)加以重製或散布,否則將會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延伸閱讀:
曾允君(2020),《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章忠信(2009),〈第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筆記》。
註腳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