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
事情是這樣
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
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
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
事前沒有知會我
事後也未告知我
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
才發現這件事
我有問過律師
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
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
沒多久後就宣判了
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
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
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
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