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提問所述,如果您說的內容皆屬實,其實不用太過擔心。您的前男友在案發後5個月提告,您可檢視他所提出的驗傷單上所載就醫時間為何?與本案案發時間究竟間隔多久?還有,那一張驗傷單也必須是公立醫院開出的驗傷單才有較強的公信力與證據力。
因為,照正常經驗法則,一個人如果受傷嚴重,應該都會在第一時間趕緊就醫,而不是拖太久的時間。這一部分,我個人相信法院應該也會斟酌與調查,我也相信法院不太可能只憑對方提出的驗傷單就單純認定妳現任的男友有打人,重點在對方的受傷的時間、傷勢程度及其成因為何。
依您所述現場的監視器也沒拍到您現任男友有毆打對方的畫面,所以您的前任男友除了驗傷單以外,他必須就驗傷單上的傷勢是來自於您現任男友的毆打這一點負舉證之責。還有,妳說警察到場後將妳們都帶回警局,那麼警察依法按照程序一定有為妳們做筆錄,法院也會參考這些證據資料。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傳喚承辦員警作證還原當時員警到場時有無看到對方受傷等等,不過這不一定,要看法院的心證。
此外,如果現場有其他證人,如果願意出庭作證固然最好;如果沒有證人,那麼妳就是案發現場的原始證人,到時法院會傳妳作證,命妳具結擔保妳所陳述的內容皆屬實,不然就會有法定刑7年以下徒刑的偽證罪刑責,因此只要妳到時在法庭上據實陳述,正常情況來說應該對妳的現任男友會很有利。
總之,如果您確信您現任男友沒有動手毆打您前任男友,而您的前任男友明知自己沒有被毆打,卻意圖使妳的現任男友受刑事追訴審判,因而"虛捏事實"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便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誣告罪,這條罪責法定刑是7年以下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妳"確認"妳現任男友沒有毆打前男友,妳的現任男友可以考慮對妳的前男友提出誣告的告訴。但請注意,妳必須確認現任男友真的沒有出手打過對方,不然就會反變成妳現任男友有麻煩。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