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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公投內容不能包含哪些項目?

匿名(進階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民主原則 2018-11-28 09:54

您好,

關於公投內容,以下說明:

與預算、租稅、薪水或人事有關的事項,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1]
雖然公民投票法歷經多次修訂,但上開規定自2003年(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制定時就不曾變動,一直沿用至今[2]
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
在2017年修法前,舊法的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在2017年修法後,將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修改成「依憲法規定」,並將原條文第4款「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刪除。簡言之,公投案修法後,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案不能違憲,也不能涉及憲法修正案的複決[3]
在2017年修法時,曾有立委提案希望在公民投票法第2條新增第5款「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4]」,但修正後的公民投票法並未出現第5款[5]。可以推知是立法者有意讓「領土變更案」排除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之外。
經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事項,2年內不能再提出公民投票。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6]
上開「二年內不得重行提出」規定,在公民投票法有許多類似條文,都是在2017年修法時新增的[7]
綜上所述,全國性及地方性的公民投票分別適用於
法律、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
立法原則、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
重大政策、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8]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投票決定的事項主要是「法律」、「命令」位階,不涉及憲法修正或領土變更;也不可以將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作為公投提案。

 

有不完備之處請不吝指正。

謝謝。

註腳

  1.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4項:「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2.   公民投票法第2條於2003年制定時,其立法理由是:「一、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二、預算為規範政府整年之收支狀況,有其時效性,且預算分為歲入與歲出,兩者如何達成收支平衡,唯行政部門知之甚詳,即令立法部門亦不得提出預算案,一般人民更不宜對預算案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歲入,增加歲出,造成預算無法平衡。
    三、租稅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四、薪俸、人事事項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3.   修法後的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4.   參考: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17),《院總第1574號》:
    委員林淑芬等20人提案要旨:(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關於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已由任務型國大代表複決方式修改為公民複決,且基於人民保留及主權在民之憲法原則,涉及國家主權之讓渡或拋棄,須由國家主權擁有者的人民自己決定同意與否之權力,爰於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增列領土變更之複決及主權讓渡之複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由公民複決,即體現主權在民之精神,並明訂應以公民投票方式為之。然現行條文僅針對前者做明文規範,為求法律之明確性,保障直接民權行使之完整,爰將領土變更案增列至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5.   立法院法律系統的公示資料,關於2017年公民投票法第2條修正,理由為:「修正通過」。
  6.   公民投票法第32條第1項:「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7.   例如:
    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4項「公民投票案依第 2 項或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3項「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3項「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4、5、6項「Ⅳ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Ⅴ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Ⅵ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上開規定的修訂理由均是「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8.   公民投票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