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您好:
依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第二點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於工作滿1年的「翌日」如果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的權利。勞資雙方也可以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但是給假的標準,不可以低於上述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如果需要即時計算自己的特別休假日數,請上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並填入個別勞動條件,即可以得知對應的天數。如果以本題為例,累積年資滿1年,給假日期當年度的特別休假為7日,請休期間為111年11月02日到11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