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問中提及的言論內容,以下簡單列出相關法規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則建議尋求警察或專業律師協助。
刑法恐嚇罪[1]
法律要件
按照法院實務見解[2],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擔心自己的安全、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
判斷因素,包含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成是足以讓人產生畏懼、恐怖感的內容,就可能涉嫌恐嚇罪。
針對提問內容的分析
不過,由於條文規定必須要加害「威脅要加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而單純以提問中的「不會到之前居住地就要報警」這句話而言,首先無法釐清前後脈絡,無法了解發話者究竟要求受話者做什麼,同時報警這件事情如果在個案中是發話者試圖行使權利(暫且不論是否真的可以報警處理),例如對竊賊說「不把東西還來我就報警」、對不負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說「不回來我就報警」,就不是加害他人的內容,並不會觸犯恐嚇罪。
刑法公然侮辱罪[3]
公然侮辱罪是處罰不具有對事實的評價,但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舉例來說,「垃圾」、「賤人」、「幹✕✕」之類的話,就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而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客觀上的「公然」情狀,以提問人的問題而言,若是在3名成員以上的Line群組,確實可能被認定成「公然」;而「智障」一語亦為侮辱他人的典型用詞,所以可能有觸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你好大、我不怕?不令人害怕的恐嚇還會犯恐嚇罪嗎?》。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